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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想说说电视广告和电视购物这一块了,现在的广告越来越离谱了,特别是电视购物让我相当讨厌,虽然我没有上过电视购物的当,不过在这里我还是想批批他们,免得让更多的人上他们的当。正好今天在QQ上看到新闻报到说广电总局出台了新办法,要求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90秒,这对广大电视剧迷们无疑是个好消息。
有了电脑微酷就很少再去看电视了,偶尔回老家后没带本本回家无聊的时候还只能看电视,这是哪个台放的哪个热播剧啊,还挺有意思的,刚看上头没想到就来广告了,习惯了在电脑上看电影后看着电视上的广告还真不习惯,等了老久也没完,广告多不要紧你好看点也行啊,广告不好看不要紧你别一连放上三四遍啊,一天的好心情没了……
换台,屏幕上一男一女穿着金光闪闪的衣服,背景也是金光闪闪的:“哇!太神奇了!真是不可思议,一部超强××手机只卖299元……”说的高潮迭起,说的功能有多好啊,价格多实惠啊,这是我最讨厌的。据可靠消息说电视购物主持人一个半小时的广告最高可警告80万元的酬劳。他们肯花大价钱在主持上是为语言上煽动消费者,他们的广告台词上还标注着“惊呼”、“挥手”、“拍桌子”等动作。
前些天我以前公司有人从电视购物那里买来一上网本,看似挺好的东东我拿来摆弄了会更坚信了:电视购物不可信!
北京9月10日电 据国家广电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为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其中,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什么时候能把电视购物整顿一下呢,像整顿站长们必须备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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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2009-9-10 21:00:02